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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章 悖论 (1 / 3)

一开始,所有人都把它当做另一个模仿犯的作为。

宣告书早就在记者的调查中被泄露出去了好几份,而且它本身也没有特定的规格或者版式限定,完全没有一个符合单一身份的规律。

黎明的名气当时已经能够“独占鳌头”,模仿犯本身就多的离谱,但有胆量这样做的犯人大多都被很快捉拿归案——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如果这个案件安上了黎明的名字,最精英的警官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大多数的犯人不会有黎明那样恐怖的完美犯罪天赋,相比之下简直是破绽百出。

作为知名的连环杀手,黎明的犯罪行动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特征——那就是不留痕迹的完美犯罪。肖自铭的发现和逮捕行动完全是由于个人能力掺杂特定机会的成果,他自己都很难不为这个对手的能力感到恐惧。

按照原本的规矩,没有显著证据证明身为杀人犯的李永清理应在被扣押二十四小时以后放走。但他毕竟曾在通缉下长期在逃,按照原则违背了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因此肖自铭才得以把他长期关押在派出所,自己每日进行有所图的闲聊。

但在这位模仿犯的事件被警方人员现场勘查过后,另外的疑惑徐徐升起。大多的模仿犯犯案都是源于私怨,是心怀过于偏执正义的人们为了却心中的大石,杀死自己憎恨的仇人的作为。正因如此,调查一开始的方向也向着这个方向进行。

现场痕检,一无所获。

目击者证词,一无所获。

人际关系调查,一无所获。

死者行踪的分析,一无所获。

手法中存留的破绽,一无所获。

凶手事前调查的痕迹,一无所获。

凶器来源途径倒不能算是一无所获——因为杀死死者的正是他藏在身上防身的匕首,一番调查查到了死者自己的身上,购买记录里白纸黑字写着他本人的名字。

总而言之,这是又一起传统意义上的“完美犯罪”。

单一一起案件还没有改变什么,只是第二起,第三起案件的发生在这之后延续了下去。

完美犯罪。

除了运气实在惊人,恰巧让疏漏的证据全部销毁的悬案,只有真正的犯罪天才能确保实现这种匪夷所思的案件。一次刻意的达成已然恐怖之至,两次,二三次……实在是难以想象。

而作为肖自铭认定的天才,李永清已经在派出所里休息了很久,毫无外出犯案的可能性。

肖自铭也不是没有想象过李永清留下作案手法,让人帮忙实现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实在很容易否决——完美犯罪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完美的计划,更是犯案者本身的应变能力、临场完成任务的缜密思维、沉稳而不易动摇的性格、犯罪相关的经验和足够强健的体质。

最容易实现的反而是最后一个,而前面几项想要实现,就只能依靠所谓的天赋,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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